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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发文日期:2019-11-04
名  称:英皇夜色歌厅行政处罚决定书
英皇夜色歌厅行政处罚决定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三)文罚字〔2019二第001号
当 事 人:英皇夜色歌厅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高洪旗
住所(住址)三河市新集镇蔡营村190号
(违法事实和证据):2019年1月21日15时00分至15时30分,三河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执法人员刘永明(R280400167)、 刘海军(R280400161)在出示执法证件后,由英皇夜色歌厅负责人高洪旗配合对该歌厅进行检查,检查时歌厅正在营业,执法人员发现该歌厅显著位置未悬挂《娱乐经营许可证》,要求负责人高洪旗提供《娱乐经营许可证》,高洪旗不能现场提供,英皇夜色歌厅涉嫌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涉嫌违反了《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该行为不适用“三步式”行政执法程序。执法人员下达了《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责令改正通知书》、《调查询问通知书》要求英皇夜色歌厅负责人高洪旗到三河市文广新局接受调查询问,现场有录像资料为证。
1月22日经我局立案后,于1月22日对英皇夜色歌厅老板高洪旗进行调查询问,高洪旗表示《娱乐经营许可证》正在办理过程中,目前还未办下来,承认其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违规经营事实。其行为已经违反了《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九条第一款的“娱乐场所申请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的娱乐场所申请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的规定,构成了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事实。
证据有:1、《现场检查笔录》壹份;
2、对高洪旗的《调查询问笔录》壹份:证明当事人承认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事实;
3、现场执法照片壹份,证明英皇夜色歌厅2019年1月21日擅自营
业并被执法人员现场查获的事实;
4、高洪旗身份证复印件壹份,证明当事人的身份;
5、执法过程录像壹份:证明现场检查过程合法。
依据(处罚理由和依据):根据以上事实和证据,本机关认为当事人涉嫌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行为,已经违反了《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了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事实。依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由文化主管部门予以取缔”的规定。
本机关于2019年2月3日依法向当事人直接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三)文罚告字[2019]二第001号),告知上述违法事实、案件证据、情节认定、处罚依据及拟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以及听证的权利。截止到2019年2月11日,当事人未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视为放弃。
综上所述,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依法作出如下处罚:
依法取缔。
你(单位)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廊坊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或三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三河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三河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2019年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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